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16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告  譚同瑞 即宏瑞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
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及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併有明定。次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
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
條第3項亦有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即董
事長目前暫缺,有經濟部民國107年12月26日經授商字第10
701162010號函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9頁至第35頁),原告雖於108年1月16日具狀以其
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郭 文進 ,並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7
頁),然依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郭文進
董事(見本院卷第33頁),非為董事長,依前開規定,尚難
認為原告公司之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是原告前揭聲明承
受訴訟等語,於法尚有未合,原告之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既有未明,所為起訴即與前開應備程式不符。嗣經本院於10
8年2月13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或名稱及相關證明資料,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該裁定已於
108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59頁),原告固於108年2月19日提出陳報狀,附具原告
公司第6屆第18次董事會議事錄載稱:原告公司董事長林美
珠自107年12月13日起請辭所擔任法人股東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其董事長乙職隨同解任,經全體
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推選董事 郭文通 擔任原告公司代理
董事長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7頁)。惟按公司法第20
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
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
,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係就「董事長請假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董事長「代理人」之產生所設規
定,有此代理人,斯能代理董事長代表公司;而依代理之法
理,須有本人存在,始有代理可言,故該條所謂「董事長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係指董事長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訟兩造
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等一時的不能行使其職權而言(臺灣
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31號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4
1號、100年度重上字第345號、99年度上字第18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原告原有之董事長因解任而出缺,業如前述
,自非屬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後段規定「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且郭文進僅係原告公司董事,並
非副董事長(見本院卷第33頁、第53頁),亦無類推適用公
司法前開規定由副董事長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情事可言,是
原告於108年2月19日陳報:「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
過,推選郭董事文進擔任本公司代理董事長」(見本院卷第
67頁),並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郭文進,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云云(見本院卷第27頁),於法即有未合。又法人
為原告或被告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法定代理權
乃訴訟成立要件,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文資料
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頁、
第73頁),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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