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太宇尊爵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宜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冠麟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953號),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2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其管委員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報備
證明等,如原告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