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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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133號
原   告  何德德宮長老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梁月玲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
被   告  陳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明間請求給付保管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並提出原告目前合法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陳世明提起本件訴訟,原告主張其法定代
理人於民國105年7月27日獲選為董事及董事長(參原證四,
本院卷第16頁),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梁月玲」於106年
12月15日自臺中市何德里遷出至臺中市大河里(參原證八,
本院卷第122頁),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梁月玲」資格有
欠缺(參原證一, 何德福 德宮組織章程第23條第4項規定:
本宮長老基金會董監事資格及管理委員會、委員、監察委員
資格規範,如於任職期間遷離本里或離職者,其職務將自動
取消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其職務,本院卷第10頁),並為被
告之抗辯事由,顯見原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欠明,是原告
應提出其當事人能力證明。核原告起訴未合上揭法條規定之
應備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並提出
原告目前合法之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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