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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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亨具保人何寬助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寬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建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何寬助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建亨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何寬助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本院保證金收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等影本各1件,及依職權自戶政電子閘門、前案通緝查詢系統,分別調取受刑人陳建亨及具保人何寬助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依該等資料所載,受刑人及具保人現仍設籍於前揭住所,且目前均未在監、在押,足徵受刑人確經傳喚、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顯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