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278號債權人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黃筱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佰叁拾肆元。
㈡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肆佰壹拾貳元。
㈢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伍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