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銘村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唐銘村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唐銘村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案自108年2月25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有期徒刑,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已有他法可為被告之保全,並得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