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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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77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UEDIBANEDITH
ADEGUZMA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與本票及護照影本之簽名不符,請補正相對人姓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過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