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九十七年間,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判決各判處八月、四月確定;㈡因竊盜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㈢因二件施用第一級毒品及一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及四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㈤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年五月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八三三八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六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年五月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八三三八一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