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6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葉峯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
│││減縮為155,519元,故訴│
├──────┼───────┤訟費用中1,660元由被告│
│合計│1,660元│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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