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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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11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陳俊良
被移送人   劉明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9月4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0804419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良、劉明道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俊良、劉明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8年8月30日下午9時20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1段152巷口。
⑶行為:二人於前開時地,因劉明道搭載女友即陳俊良之前
妻至陳俊良住處發生糾紛,雙方產生口角而互相鬥毆(陳
俊良先持球棒毆打劉明道手肘,劉明道以頭戴安全帽撞擊
陳俊良額頭,致劉明道受有右側前臂挫傷、陳俊良受有右
臉頰刮傷、雙手抓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俊良、劉明道於警詢時之自白。
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核被送移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
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所受之傷勢,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純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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