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原告 蔡沛育 送達代收人 簡于涵 被告 余鈞庭
蕭琳之 王志展
楊家慶
陳書韻
林鴻逸 蔡佑彥
陳勇成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中) 廖國瀚 鄭翰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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