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阮紅錦 被告 呂念祖
宋恩綺 張怡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