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 被告 李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同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以訴狀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3日裁定,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同時依首揭規定之標準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