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79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羅仲素 法定代理人 羅石象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被告 羅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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