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6號原告 林玉麗 被告 李思賢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張盛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