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劉柏駿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