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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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33號

上訴人 夏玉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佩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6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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