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就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信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前於本院103年7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就與 王峻銘 共同偽造國民身份證並持以行使部分,不構成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故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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