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83號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被告 黃淑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5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張淵森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