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 王雅立 (原名 王彤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宇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定。又所謂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要求法院加以審判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須結合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而為觀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7
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使法院得以判斷其所該當發生之權利為何,倘有欠缺者,將無法特定法院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而屬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二、本件原告對本院刑事庭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68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00萬元本息,惟本件起訴狀未載明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致無從特定本件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古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