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04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回復原狀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7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表示對於104年10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