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7樓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為經營科技公司,遭遇經濟不景氣,致公司周轉不靈而倒閉,又擔任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公司所牽累,因而陷於龐大債務之財務困境。查聲請人現今之總負債約為新台幣(下同)29,078,115元,該債務已超過其總資產甚多,實有必要依破產法之規定宣告破產,以保護聲請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否則聲請人將永遠背負鉅額債務,難再有翻身及生存之餘地,為此聲請宣告准予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資產、負債狀況如下:
(一)聲請人目前財產狀況,其資產包括坐落宜蘭縣○○鄉○○段第176、196、198、214地號之土地四筆,價值計約5,813,110元,及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1,340元、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77,280元、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8,960元,有聲請人財產目錄、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綦詳,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見本院卷第34至36頁、第106至108頁),其資產總額應在5,940,690元以上。
(二)而聲請人之負債情形,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計有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等6位債權人存在,而聲請人自述之債權總額計有27,828,115元,上情經本院函命各債權人就債權額表示意見後,查得聲請人債務額正日漸累積成長,已超逾聲請時債權清冊所載債權總額(如附表,並見本院卷第49至64頁)。
(三)準此,堪認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存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復有二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揆諸前揭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
┌──┬─────────────────┬─────────────┬─────────────┐│編號│債權銀行│聲請人陳報債權銀行之債權│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新台幣)│(新台幣)│├──┼─────────────────┼─────────────┼─────────────┤│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687,609元│12,819,323元│├──┼─────────────────┼─────────────┼─────────────┤│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82,745元│3,037,377元││││││├──┼─────────────────┼─────────────┼─────────────┤│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07,761元│2,307,761元││││││├──┼─────────────────┼─────────────┼─────────────┤│4│丁○○│3,000,000元│3,000,000元││││││├──┼─────────────────┼─────────────┼─────────────┤│5│乙○○│5,000,000元│5,000,000元│├──┼─────────────────┼─────────────┼─────────────┤│6│丙○○│750,000元│750,000元│├──┴─────────────────┼─────────────┼─────────────┤│總計│27,828,115元│5,400,91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