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李素卿 (即 李庭發 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素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2,786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