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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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瓦斯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