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15號

聲請人 朱俊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林玲宇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玲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0○0號)於民國114年3月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朱俊興(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9)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林玲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玲宇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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