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0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0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0019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本金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元部分及超過年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故支票部分應予駁回,另本票部分,票號32323、096203、096206、0000000、0000000之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應予駁回,又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6,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均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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