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小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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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桂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旅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方運明 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6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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