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陳冠蓁
被 告 施菀羚 即 施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俊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陳冠蓁
被 告 施菀羚 即 施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