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陳冠蓁
被   告  施菀羚施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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