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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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02號原告 曾憲寶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交通裁決處所為之一0五年四月十四日桃交裁罰字第58-Z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具狀不服,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