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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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15號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上訴人 陳文賓
王許秀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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