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隆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73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3至8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鍾貴堯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3日│101年3月23日│101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11402│署102年度偵字第17184│署101年度偵字第15587│││號│號│、17862、18055、1815│││││8、18538、20831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507號│102年度沙簡字第466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19日│102年10月30日│104年3月4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507號│102年度沙簡字第466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判決││││號││├────┼──────────┼──────────┼──────────┤││判決│102年9月14日│102年11月18日│104年3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326│署102年度執字第13179│署104年度執字第5821│││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號(編號3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已│行刑有期徒刑5月,已│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執畢,103年度執更字│執畢,103年度執更字││││第273號)│第27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日│101年7月3日│101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5587│署101年度偵字第15587│署101年度偵字第15587│││、17862、18055、1815│、17862、18055、1815│、17862、18055、1815│││8、18538、20831號│8、18538、20831號│8、18538、2083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821│署104年度執字第5821│署104年度執字第5821│││號(編號3至8已定應執│號(編號3至8已定應執│號(編號3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就業服務法│性騷擾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6日│101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5587│署101年度偵字第15587││││、17862、18055、1815│、17862、18055、1815││││8、18538、20831號│8、18538、2083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2│││判決││號│號│││├────┼──────────┼──────────┼──────────┤││判決│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821│署104年度執字第5821││││號(編號3至8已定應執│號(編號3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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