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羅宇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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