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鑑界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84號上訴人 謝文翔
謝文銓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代理人 賴英姿 律師
翁小茵 洪雅宣 被上訴人 陳進鈿
陳進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蔡仲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鑑定還地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29日下午16時10分許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就聲明第六項請求,其中鐵皮圍籬占用系爭土地之損害或不當得利,提出計算金額之方式及依據。
三、被上訴人應就抗辯依鑑定圖雖有占用系爭土地,但屬於測量上之誤差之事實,提出依據及計算誤差之方式。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