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98年裁處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98年度裁處字第109號聲請人本院少年保護官王中吟少年陳羇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少年因竊盜、傷害、吸食迷幻藥物等事件,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處分(96年度觀少護字第64號、96年度少護執字第16
0號),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陳羇皜應執行本庭九十八年度少護字第一二八號、九十八年度虞護字第五一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少年陳羇皜前因竊盜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以96年度少護字第95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6年4月
9日確定,自96年4月25開始執行。少年另因傷害、吸食迷幻藥物等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以98年度少護字第128號、98年度虞護字第51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於98年7月9日確定,指定於98年7月22日開始執行,此有宣示筆錄及保護管束執行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自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處分等語。
二、按受保護處分之人,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後為處分之少年法庭,得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經核屬實,依上揭法律規定,自應定其應執行之處分,爰審酌少年上揭處分之執行期間、再犯情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少年法庭法官朱夢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