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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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5月,於民國96年10月16日送監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8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108號、96年度訴字第
954號、96年度訴字第1272號、96年度檢字第285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3月、10月、6月及9月,上開各罪之刑,再於96年7月20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3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1年5月。被告於96年10月12日送監合併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6月1日以法矯字第098090628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2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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