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連同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1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海洛因成分(淨重0.01公克),有該局94年9月27日調科壹字第080009887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736號偵查卷宗第38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又因扣案之包裝袋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