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287號),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2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民國102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述聲請事由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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