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989號上訴人 詹俊聯
詹家河 詹燿銘 詹家龍 詹永傳 詹文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詹敦仁 、 詹清隱 法定代理人 詹炳昆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應於一週內陳報是否清償或提存99年以後之租金,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