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廖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4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雄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廖俊雄前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11月2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4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104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104年1月1日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