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順隆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順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順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順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正本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受刑人邱順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8日│103年3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第320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666號│957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13日│103年8月8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7月3日│103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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