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82號異議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78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原法院民國103年10月8日103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經審判長於103年11月28日裁定定期命異議人繳納,異議人收受裁定後逾期未繳納,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異議人雖以本件法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226條、第89條第3項、第49條枉法裁判,故意隱匿應依法迴避法官之姓名、隱匿本件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等狀、意圖包庇吃案,破壞我國憲政體制等為由提出異議。惟其仍以前提起抗告所持理由再為爭執,並未就本院裁定有何不當為具體指摘,應認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