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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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詹金信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1,5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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