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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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94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薪蕾 即 吳昕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采嫚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