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育洲
       張國賓
被   告  鄭文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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