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90號上訴人 吳建璋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上訴人 張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42號訴訟(歷審案號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87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4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系爭另案業已於111年8月29日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應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郭思妤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