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21號聲請人 李鴻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不備,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金福安事業開發有限公司台灣長祥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永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110年度之財務報表。
四、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所提債權人清冊應補正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
權依序編號,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㈡各筆債權應記載債權人完整名稱(如為個人其姓名;如為法
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債權發生之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均應為記載,並均附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各該契約書、借據及票據等影本,勿以LINE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及清償或執行情形,如有擔保,並請一併敘明何種擔保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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