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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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崑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莉芬

吳莉花

王德治

周萬貴

周晴雯

周萬金

王碧蓮

王榮燦

廖智偉 (即被繼承人 李文和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000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20800元/㎡×〈10㎡+10㎡〉=4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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