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659號

原告 曾淑容

訴訟代理人 呂紓瑜

呂孟珊

被告 余喜評 (已歿)

被告之

承受訴訟人 賴佩君 即余喜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佩君為被告余喜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死亡,而賴佩君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本院向新北○○○○○○○○調取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惟賴佩君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