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659號
原告 曾淑容
訴訟代理人 呂紓瑜
被告 余喜評 (已歿)
被告之
承受訴訟人 賴佩君 即余喜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佩君為被告余喜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死亡,而賴佩君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本院向新北○○○○○○○○調取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惟賴佩君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乃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