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739號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何俊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國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原告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已繳納1,330元,尚應補繳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