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郁霖

具保人蕭棋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棋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棋云因被告陳郁霖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1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該署114年度執字第175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依法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與司法警察製作之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在卷可稽。又經檢察官先後合法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14年2月7日、114年4月22日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及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可查。準此,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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